【问题】
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否按照规定限额税前扣除?
【答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上述政策计算的限额内可以税前扣除,为部分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