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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日期:2022-11-17]   来源: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作者:北京会计继续教育网   阅读:1498次[字体: ]

 【问题】

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回答】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 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 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 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第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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